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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2009〕10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铜陵中心支行、铜陵银监分局制定的《铜陵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铜陵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企业稳定发展,支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为了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或企业主以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商标注册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标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

  一个商标有2个或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所有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

  (三)商标专用权存有争议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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