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食品生产监管处。
拟订全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承担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及市场准入工作;组织实施生产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负责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
(九)认证监督管理处。
宣传贯彻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和各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承担全省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检测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组织从事认证评审、审核人员和有关实验室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受国家认监委委托,承办全省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承担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科技处。
组织制定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管理全系统科技创新工作和技术引进开发,组织对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评审、奖励、推广工作;牵头协调制定和指导实施本系统技术机构建设规划、计划,制定全系统科研经费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全省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开展科技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计划财务处。
制定系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系统部门财务预算、决算;管理本系统的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技术装备配置、信息和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工作;承担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处(工资统发中心)。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及本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及系统工资统发等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考核和下一级领导班子管理工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及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本系统基层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9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6名,本系统市县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 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