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审计与省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省委机关、省人大机关、省人民政府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机关、省检察院机关及其下属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的行政政法审计业务。
(九)行政事业审计二处。
组织审计与省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分工范围内的全省审计业务。
(十)行政事业审计三处。
组织审计与省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直属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的事业审计业务。
(十一)经贸审计一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工业、交通运输、出版、民航机场、物流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相关绩效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分工范围内的全省审计业务。
(十二)经贸审计二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商业、医药、进出口、电子信息、粮食、物资、施工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相关绩效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分工范围内的全省审计业务。
(十三)经贸审计三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煤炭、地质、化工、轻工、军工、纺织、机械、核工业、地质矿产、冶金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相关绩效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分工范围内的全省审计业务。
(十四)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以及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的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国土资源、环保、地质、地勘、安全监督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的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十五)农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以及市州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农办、农业、林业、水利、水库移民开发、扶贫开发、农业科学研究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的农业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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