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9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农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审批、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能。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不含沼气)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六)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强化农业环境保护与农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八)强化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生产效益提升。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金融保险、税收、农业财政补贴及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并参与制定相关政策。
(二)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参与指导耕地、农用水域与滩涂、草地使用权流转和减轻农民负担、惠农政策落实工作,参与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项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