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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有关监管工作;指导地方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工作。
  (八)负责组织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含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及高管层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牵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并实施全程监管。
  (九)组织推进全省全方位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等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兼并收购,负责全省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指导、协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工作。
  (十)指导地方性金融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建设和管理。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人事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计算机及网络维护、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外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金融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有关地方性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备案工作;指导地方性金融业、征信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建设和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金融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全省金融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分析全省金融形势和运行情况,组织金融业重要课题研究;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根据授权,协调实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安全区创建,推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三)银行处。
  联系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和境内外驻湘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拟订支持全省银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地方商业银行、信用社机构的设立、重大重组并提出初审意见;管理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承担省级金融机构(含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目标管理考核;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及监管工作。
  (四)证券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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