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明确地名审批原则和程序。各类地名严格按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规定执行,对符合命名更名规定的,由市、县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标准地名使用证。市辖三区(含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新区)地名一律由市地名委员会审批,实行市地名委员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地名申报统一由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地名审批程序: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时,到市民政部门办理地名预先备案手续;在详细规划批准前,到市民政部门申报,市民政部门在收到全部有效申报材料后审核(地名影响较大的,需经市地名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经公示征求社会意见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批。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建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安部门在编制楼房门牌号码时,应当审验《标准地名使用证书》;对未能提供标准地名使用证的,应告知其到市、县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国土、工商、质监等部门在颁发证照时应规范填写标准地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地名总体规划中的各类地名为标准地名,各部门、单位及个人必须正确使用,不得擅自更改。
3.推广标准地名。本市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使用标准地名。市民政部门及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向社会公布,普遍推广使用;本市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制作公告、文件、证件、广播和电视节目、报刊、教材、广告、牌匾、商标、地图以及设置地名标志、交通指示牌时,均应使用标准地名;标准地名的书写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其汉字地名的拼写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禁止使用外文拼写地名。
(三)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地名标志是国家的法定标志物。经正式命名的地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地名标牌》(GB17733-2008)的要求设置地名标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级财政负责拨付由市本级建设和管护的街、路、巷路牌地名标志的制作、安装、维护费用,其他由区级财政担负。新建居民区楼门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纳入工程预算列支;已建成居民区楼门牌等地名标志的更新设置费用由县、区财政负责统筹安排,日常管理由小区物业公司或社区居委会负责。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湖新区等市属直管工业园区内的道路路牌设置费用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其他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费用由专业主管部门或受益单位和个人承担。地名标志由市民政部门统一监制。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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