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无证经营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发动。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积极开展宣传、动员活动,深刻认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服务和谐社会、促进铜陵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建设法治社会和法制政府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各种有效形式,发挥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宣传、监督作用,提倡合法经营,曝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执法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推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谁发证(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职责。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责任制,纳入绩效考评范畴,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三)坚持依法行政。各相关部门注意掌握相关监管信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要坚持疏堵结合,疏导为主,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治理。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无证无照经营的,且不属重大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予以查处;对那些可能造成严重危害、产生严重后果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取缔,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用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之间,部门与社区、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供水、供电、电信、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提供者之间要密切沟通、协调、配合、交流,进一步提高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水平和成效。要畅通以网络为主,邮寄、传真或直接送达为辅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渠道,提高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要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共享制度,搭建信息共享网络平台,依托市政府政务信息网,为各相关部门通报信息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