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遏制无证无照经营的长效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市政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
1.联席会议的组成单位。联席会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烟草专卖、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个内设科室和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席会议联络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及处理相关事宜。
2.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各成员单位通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反馈对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查处无照经营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制订解决问题的工作措施;组织对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落实情况的督查,组织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处理其他需要沟通、协调、解决的事务。
3.联席会议的运作方式。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定期不定期地向市政府报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要向联席会议通报本部门、本系统近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抓好落实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共享制度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涉及后置审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应当告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后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抄送件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监督管理,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依法经营,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相关执法部门。
3.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