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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铜政办〔2009〕11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10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稳定,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按照“权责一致”、“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认真抓好无证照经营的综合整治工作,从源头上解决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职责任务分工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需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4.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市公安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旅馆、公章刻制、典当等特种行业、场所,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枪支、爆炸等危险品经营,以及其他依法需取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市公安消防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其他须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经营的场所,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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