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9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是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也是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的有关职责下放给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
(三)增加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市州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的职责。
(四)增加参与省内核电厂核事故场外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职责。
(五)加强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为应急救援服务的职责。
(六)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人民防空的基本战略方案,编制全省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城市防空袭方案制订、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和训练、防空防灾演习演练、疏散体系建设,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卫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