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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8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省民委委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省民委委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同省民委委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四)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民族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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