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全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对核设施、放射源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核与辐射污染防治、防护和安全实行监督管理;负责辐射防护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指导全省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九)法制宣传处。
拟订地方环境保护立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省级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和监督全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负责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协调重要环境新闻的采访报道。归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环保业务培训,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评聘等有关管理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市、州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管理工作;承办组织全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工作;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在职人员培训、职(执)业资格评定等有关工作;负责全省环境保护系统人事统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9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