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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三)科技标准处。
  拟订全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运用;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五)环境监测处。
  负责环境监测管理、环境信息发布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政策和相关制度,拟订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工作,承担全省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六)污染防治处(总量控制办公室)。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专项环境功能区划、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实施全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非废物进口许可等工作;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处。
  负责编制全省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以及上报备案工作;承办省内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协助监管省内国家自然保护区;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八)核与辐射管理处(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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