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8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省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省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
(三)承担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省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