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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促进湘西地区开发、湘南地区开发,推进“3+5”城市群协调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省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开发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和贯彻国家西部开发、中部崛起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
  (八)引导和调控市场。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
  (九)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研究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二)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委属单位财务工作;协调机关后勤服务和新闻信息的有关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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