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8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两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及时修订调减全省投资核准目录,大幅度提高省级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国家、省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家、省政府审批、核准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市、县两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家和省政府审批的外,由市、县两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内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3、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涉及全省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省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省全社会投资总规模;促进区域合作和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推进可持续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和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三)划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