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产生粉煤灰的电厂、从事粉煤灰经营的企业、个人及粉煤灰使用单位。
(三)实施时间。
从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实施要求。
1、各燃煤电厂必须制定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长远目标,并向市环保局固废管理中心进行粉煤灰污染量排污申报登记,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2、从事粉煤灰经营的企业也要向市环保局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粉煤灰的贮存要符合环保要求,建立粉煤灰贮存、运输档案,如实记录粉煤灰存量、新增量和外运量,特别是对协议外运的粉煤灰要确实掌握粉煤灰去向及用途,确保粉煤灰不随意倾倒堆放。
3、粉煤灰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加强对粉煤灰的日常管理,完善相应的贮存设施,防止扬尘污染。
4、从事粉煤灰拉运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在拉运粉煤灰的过程中必须加盖苫布,所拉运的粉煤灰必须运往通过环保验收的粉煤灰贮灰场或粉煤灰使用单位,不得沿途随意倾倒、堆放粉煤灰。
四、实施粉煤灰环境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市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粉煤灰的环境管理,对新、改、扩建项目中有粉煤灰排放的,要求其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经环保验收合格后相关设施才能投入使用。对产生的粉煤灰污染,要按照污染量核定排污费,并足额予以征。对未能按环保要求防治粉煤灰污染的企业要进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不达标的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二)市城建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建筑、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实心粘土砖的取缔力度,支持鼓励以粉煤灰综合利用为主的新型建材、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为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创造有利条件。
(三)市发改部门要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的粉煤灰排放工程项目坚决不予立项,同时对水泥、建材、煤炭等行业综合利用粉煤灰的项目予以支持。
(四)市经委要切实加强对电力行业的监管,引导其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科学合理利用粉煤灰,提高粉煤灰综合利用率。
(五)市规划部门要和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对粉煤灰贮灰场和粉煤灰库的规划严格把关,防止贮灰场建在城市环境敏感区或水源地附近。
(六)市质监部门要对利用粉煤灰生产的水泥、压块砖等产品加强质量监管,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产品市场的良性发展。
(七)市公安交警部门要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拉运粉煤灰车辆的监督管理,发现未加盖苫布或随意倾倒粉煤灰的,立即予以查处。
五、粉煤灰污染防治的长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