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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0年车船税的通告

  (一)征税车辆:

  1、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保险公司审核并录入相关资料后,当场在“交强险”保险单上记录已交的税额,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

  2、在合肥市海事局缴纳船舶车船税的:海事部门审核相关资料、收缴税款后开具完税证明。

  3、、在税务机关缴税的:(1)已在我局办理车辆登记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需报车牌号或车主名称,提供第六条列举的相关资料后,即可办理缴纳税款开票手续。(2)未在我局办理车辆登记的新车(含过户车辆)缴税,到征收点领取填写《车船税申请登记表》,提供本通告第六条列举的相关资料后,报征收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当场录入登记表,并开票征税。

  (二)免税车辆: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及外交车辆等需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船,除提供第六条列举的相关资料外,还应持单位介绍信和证明其为免税车辆的相关资料,到办税地点机关领取填写《车船税申请登记表》、《车船税免税申请表》办理减免税手续。

  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无需办理减免手续,可直接带相关资料到交强险保险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特别提示:免税车辆仅指: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2、拖拉机;3、捕捞、养殖渔船;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即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的车船);5、警用车船(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即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警”字的车船);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8、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

  八、法律责任

  各纳税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申报纳税事宜,未按规定办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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