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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0年车船税的通告


  四、申报期限

  1、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2、自行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及办理免税手续的纳税人,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节假日除外)办理征免税手续。

  五、办税地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六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的,纳税地点为保险机构所在地。

  (一)征税车船:

  1、全市交强险保险机构的交强险销售点。

  2、船舶为合肥市地方海事局服务中心。(地址:巢湖路81号。电话:4681306)

  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蒙城北路111号。电话:5690098 5690099)

  (二)免税车辆: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综合业务科306室(地址:蒙城北路111号)。电话:5690093

  六、办税需携带的资料

  (一)机动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前次缴纳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原件和复印件(免税车辆提供当年免税批文)。

  载货汽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未记载“整备质量”的,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整备质量”的相关资料,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微型客车须提供能够确认车辆“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拖拉机:须携带《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复印件。

  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新登记车辆(尚未在地税机关车船税征管系统登记的车辆,含新购车辆和过户车辆)纳税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单位车辆另需携带所属企业《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车辆另需携带车主《身份证》原件,以及上年度缴纳车船税完税证原件。

  (二)船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等原件报征收人员审核后,当场退回纳税人,复印件作为代收机构代收车船税的附件留存。

  七、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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