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九条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对原材料进行抽检,重点是对外加剂进行抽检。

  第二十条 供需双方因混凝土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协调处理。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的,可以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具有相匹配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能力,外挂的车辆必须签订租赁协议。要严格实施机务(安全)技术管理和场(站)扬尘治理,要设置排放、回收设施(设备),要求车容车貌整洁、沿途无抛撒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长沙市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和企业自控,及时办理特种车辆城市临时通行证,持证通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未经批准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或分站,将按有关建设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建委在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依法处理:

  (一)连续三年未完成资质标准业绩的;

  (二)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了质量安全事故,或因管理不善发生重(特)大交通(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月(年)统计报表、不履行《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备案,不履行行业责任和义务的;

  (四)不规范签约、扰乱市场、低价倾销、有意降低混凝土质量,以次充好;

  (五)违反行业管理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依法处罚。
  (一)超越资质等级擅自经营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合同价款2%--4%的罚款。

  (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并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