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以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重要生产岗位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企业所注册专业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以及养老保险凭证;
(九)企业的设备(仪器)、专用运输特种车辆保险明细表;
(十)企业管理体系文件和按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有关资料。
市建委将根据资料审查情况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专家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现场审评,评审合格后报市建委主任办公会议同意通过后核发预拌商品混凝土叁级资质证书,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六条 混凝土分场(站)的资质审查要求与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审查条件同等,企业应同时具备对分场(站)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财务控制能力。
第三章 资质动态管理
第七条 市建委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信用信息系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结果予以公示。资质动态管理由市建委组织实施,企业应提交以下信息资料: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查表;
(二)年度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报表、上缴税费;
(三)完成的主要工程合同备案证明;
(四)企业各类人员异动情况等资料。
第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资质等级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越级生产或经营。
第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升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连续三年无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无较(重)大交通(生产)责任事故;
(三)及时真实上报财务报表、完成工作量、上缴税(费)、月(年)统计报表,业绩符合资质升级要求;
(四)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城市临时通行证(照)齐全、持证通行。生产场(站)扬尘治理、排放符合要求,无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新闻媒体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