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建发[2010]16号)
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使用管理,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现将《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落实,遵照执行。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使用管理,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科学配比(计量)拌制后出售,采用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单位生产企业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为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及产品质量管理;各区建设局负责所监管项目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管理。
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证书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新开办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申请报告,《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试验室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专项试验室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