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消费者有权并应当举报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本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诚信经营;中介组织要认真做好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把好食品安全技术关;各有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常识、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新闻媒体要开展公益宣传,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
三、近期工作
(十七)高标准完成国务院的安排部署。按照国务院要求,继续做好对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顿工作。
(十八)2010年开展高风险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对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肉类制品等重点品种和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服务等重点环节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四、保障措施
(十九)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规则。坚持定期召开例会,建立会商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加有力、有序和有效。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及相关部门通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共同研究应对措施,协调一致采取行动,妥善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二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按照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尽快制定配套的政府规章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现行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
《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修订其中的相关内容,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二十一)建立食品安全奖惩制度。采取行政处罚、向社会公布信息、取消政策扶持等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规违法行为予以惩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通过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政策扶持等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