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0〕4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60号令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5号)确定的水资源费分步调整到位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自备水源工程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按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和未覆盖区进行划分。自来水管网覆盖区自备水源工程取用水水资源费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城市供水价格减去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计征。
二、煤炭、石油开采用水水资源费由按产品产量计征改为按取(排)水量计征。无法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暂按产量测算最大取(排)水量计征。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m3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由水利部门按行业用水定额结合实际核定取水量确定计征数额。对矿区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和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计征。
三、适当降低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及地温空调取用水征收标准。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地表水按0.05元/m3,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对公益性景观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地温空调取用水回灌部分按0.03元/m3计征,对未回灌部分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附件。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陕价行发〔2005〕13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