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范围、整治内容和成效要求
(一)实施范围。“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原则上以建制村为基本治理单元。优先治理环鄱阳湖县区、修河源头地区及修河、长江沿线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可逐步扩大治理范围。
(二)整治内容。“以奖促治”政策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措施。
(三)成效要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了水源保护区,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了截污设施,水质监测得到加强,依法取缔了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无污染事件发生。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处理了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通过生产有机肥、还田等方式,有效治理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对分散养殖户进行人畜分离,养殖废弃物得到集中处理;对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了隐患。推广化肥、农药污染小的生产方式,建立了有机食品基地;在污灌区、基本农田等区域,开展了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保障食品安全。
三、实施程序和监督考核
(一)申报程序。根据每年上半年省环保厅、财政厅发布的年度“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和提出具体要求,“以奖促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经市环保局、财政局审核,上报省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已有投资渠道的农村环境治理项目,按现行工作程序进行。
(二)资金管理。“以奖促治”资金是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市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下达资金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资金预算。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监督考核。市环保局、财政局将加强“以奖促治”政策实施进展和成效、资金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群众满意程度等情况的考核验收,于每年2月中旬之前将上年度实施情况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对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好的县(市、区),优先安排“以奖促治”资金;对未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差的县(市、区),将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