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农〔2010〕3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渔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对《
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财农字〔2008〕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09〕342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稳定发展粮油战略产业,加快发展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若干意见》确定的蔬菜等十大农业主导产业。
第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二)省财政安排和整合相关财政支农资金设立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安排或整合用于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的支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