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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十)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逐步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定价为主的定价方式,按照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原则,积极探索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按疗程等为计价单位的定价方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便民个性化服务,可以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方式制定价格。

  (二十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临床诊疗及管理的需要,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合理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完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审批办法,实行“技术评审”与“价格评审”双重审批制度,加强对新增项目的疗效性评价,科学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从严控制简单以新设备、新试剂、新方法等名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

  (二十二)合理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职级医师的服务价格。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有差别的指导价格,逐步拉开价格差距,促进患者合理分流。

  (二十三)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医疗服务补偿合理成本的要求,结合政府财政投入情况,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鼓励临床适宜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二十四)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价格监测,完善服务成本审核方法,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折旧费用按额定工作量核算。降低偏高的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促进医疗检查和治疗设备集约化使用。

  (二十五)加强特需医疗服务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可根据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适度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关职能部门应强化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二十六)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品种范围和数量。对单独收费的品种,要建立目录进行管理。对高值特别是植(介)入类医疗器械,可通过限制流通差价率、发布市场价格信息、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统一价格等措施,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四、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基础工作

  (二十七)加强价格评审,健全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体系。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评审制度,加强价格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健全药品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方法。建立和完善医药市场价格调查、监测和信息采集分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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