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价医〔2010〕4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以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我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国家和我省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及医疗服务特点出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医药价格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卫生事业公益性特点,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同时,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序竞争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
二是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医药价格制定要有利于激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动力,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提高医药行业整体竞争能力。同时要兼顾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三是促进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政府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质量差别,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促进医疗机构改善医疗服务条件和提高诊疗技术,满足群众多层次的用药及医疗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