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化发展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科学地评价我市城镇化发展进程,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化发展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4号)要求,现将我市城镇化发展监测评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化监测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城镇化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化水平逐年提高,同时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建立科学的城镇化监测评价制度,定期定量地反映我市城镇化发展状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有利于建立起城镇化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
二、监测评价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城镇化监测评价的范围为各县(市、区)和我市全部建制镇,监测评价的内容涉及人口就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6大领域的诸多方面。监测评价采用总指数及分层监测评价分析法,对我市城镇化发展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监测和综合分析评价。城镇化监测评价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进行,数据按季度或半年报送。
三、加强对监测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镇化发展监测评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为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德州市城镇化监测评价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镇化监测评价工作。该项工作具体由市建委和市统计局牵头,共同编制发展报告,市统计局负责城镇化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工作,市建委负责城镇化工作的政策调研和综合分析。市城镇化监测评价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县(市、区)要建立城镇化监测评价相应工作机制,建制镇也应安排人员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城镇化监测评价工作,防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盲目攀比,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