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2010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
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厅、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法制部门也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若借鉴外地做法的还需提交其相关资料;
(三)相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
(四)征求意见及其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听证的,需提交咨询论证、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