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加强失业调控,稳定就业岗位。各区(市、县)要认真总结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岗位的做法,在做好企业富余人员转岗培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和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中的作用,逐步建立稳定就业政策体系和预防失业长效机制。
四、加强就业技能培训
(十三) 每年从就业资金中安排400万元作为全市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加强我市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学校就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丰富培训手段,支持培养高技能人才,对承担培养人员的培训机构给予必要补贴,对在全国或全省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我市人员给予奖励,具体补贴和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鼓励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着力提高培训针对性,对职业院校预备制培训结业的农村“两后生”,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一年培训期结束后,可并入职业院校二年级在校学生编制,继续进行中等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期视同有效在校学习时间。
(十四) 完善现有就业技能培训办法,根据劳动者个人意愿和企业实际情况,采取长期培训和短期培训相结合,改进培训效果考核,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同时,大力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经贸、农业、建设、国资、总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等有关部门配合,指导企业、行业申报培训计划,强化企业上岗农民工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质量和效果拨付培训补贴。
(十五) 大力推进创业培训,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劳动者的不同要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培训;重点开展SIYB创业培训,要严格培训机构、培训教师的认证和管理,规范和统一操作流程,促进SIYB创业培训的健康发展。
五、强化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规范名称、统筹管理、全面保障”的原则,根据促进就业工作发展需要,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合理确定和落实人员编制,加强组织建设,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