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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计划按下列步骤提出:

  (一)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和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总户数,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计划保障的购房户数,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总户数的50%。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区提出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总户数进行平衡、调整后,提出市区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总体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负责筹集。筹集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各自辖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九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符合《威海市区城市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根据《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得《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证》(以下简称《准购资格证》)。

  第十条 取得《准购资格证》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购买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选择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通过市场自主选购商品住房。

  第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当在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持《准购资格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二)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户数大于市政府公布的年度计划确定的各区补贴户数时,在申请日期截止后,各区应当采取电脑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经电脑摇号未被列为补贴对象的申请人,可以在《准购资格证》有效期内继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对各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威海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证》(以下简称《补贴资格证》);经公示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应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15日之内予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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