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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0〕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
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的,用于支持其在规定期限内自主购买商品住房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新区所辖区域,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申请、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监管工作。

  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各区)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

  市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和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

  第五条 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有计划地逐步推进。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补贴额=补贴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建筑面积为每户60平方米;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与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的差价、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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