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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强化基础,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建立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招投标时不得为压低报价随意降低安全费用,不得简化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现场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勘察设计单位要在取得设计资格等级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做出监理指令。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齐配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二)完善工程技术责任制度。对工程关键部位及重要环节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技术会审制度和专家审查制度。涉及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在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安监部门申请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必须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在大跨度桥梁、高压长输线路、中长隧道、深水施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勘探设计单位必须向施工现场派驻勘察设计代表。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建设单位要足额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并按期足额支付;设计单位编制预算时要严格按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计划,安全生产经费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因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经费,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
  (四)加强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分包的,发包人应当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中核定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与承包人必须签订正式分包合同。发包人要将分包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分包作业人员名册。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发包人要对涉及分包的施工现场实行全面管理。承包人要按照分包合同约定,配合发包人做好现场管理。
  (五)加强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培训教育和管理制度。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新的施工现场以及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和新材料前,应当认真接受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基本知识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积极探索企业加强农民工安全防范知识教育的新办法,通过发放图片、小册子以及举办民工夜校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民工安全知识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其素质和自救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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