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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信用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进一步完善建筑业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罚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要研究全省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建筑业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体系信息系统,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日常的安全行为等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或分级,并与市场准入等挂钩,增加企业失信的成本;要加大安全生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局面。
  (五)建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负责人约谈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隐患较多的重点监控企业,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领导要约见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有关人员,听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采取的事故应急救援和隐患整改措施的情况汇报,并对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六)建立建筑施工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事故后,属地政府要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依法予以查处。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存在较大事故隐患而不及时整改的,也要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建立部门联合督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专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的联合督查工作机制。省建设、安监部门要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召开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联席会议,通报检查情况,研究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召开由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工区)参加的联席
  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并研究重大安全问题;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八)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市、县应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预案实施的可靠性;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制定本单位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到组织落实、人员到位、设备齐全、物资充足、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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