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挥相关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各有关部
门要充分利用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社会资源,构建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市场监管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指导施工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落实制度,规范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把责任目标层层分解,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做到目标、职责、管理手段和奖惩措施明确。加强对企业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资质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
(二)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和“三类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凡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凡是未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三类人员”,一律不得在相应岗位上任职;凡是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对安全隐患不重视、不整改、不落实,以及发生有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要坚决按照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吊销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三)严格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纳入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严格安全准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权,充分发挥协调和监督作用,按“三同时”要求,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情况,组织对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