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定期、不定期组织主题商业文化活动,积极对外宣传、推介步行街,提高步行街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六)组织创建文明示范街、文明商业街区的活动,搞好步行街的精神文明建设,塑造“三湘商业第一街”形象。
第五条 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对步行街的所有市政设施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可引进专业物业管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成立保安队伍,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秩序;
(二)保养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三)清扫垃圾,做到全天候保洁;
(四)维护保养市政设施,保持正常运转状态;
(五)定时开放灯光、水景、音响;
(六)协助公安、交警、城管、工商等部门对步行街实施有关管理。
第六条 步行街范围内的执法工作由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协调天心区有关职能部门实施,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由天心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统一实施。
第七条 天心区、芙蓉区人民政府及所辖街道办事处做好其他应由属地管理的事项。
第八条 进入步行街的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爱护各种公共设施,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做出以下行为:
(一)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擅自进入步行街;
(二)不按规定区域任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随地吐痰、便溺,随地倾倒垃圾、污水,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
(四)在建筑物和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以及乱贴(挂)广告、标志牌;
(五)擅自攀折树木,践踏花草;
(六)偷盗、毁损、侵占道路、井盖、路牌、电话亭、垃圾桶等公用设施;
(七)在步行街内随地露宿,流浪乞讨等;
(八)无证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擦皮鞋,倒卖票证及有价证券;
(九)未经批准散发印刷品广告;
(十)携带犬类等动物;
(十一)影响步行街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位于或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工商业主必须守法经营,服从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的统一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街区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上涂写、刻画以及悬挂有碍市容市貌的物品,不得产生有毒有害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