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9〕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以下简称步行街)的管理,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使步行街达到卫生整洁、安全有序、繁荣兴旺、高度文明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步行街是指黄兴南路从司门口至南门口,包括两侧临街商铺、路段两侧建筑物外墙、西厢通道和人民广场在内的全长838米的路段及所涉及的所有规定范围内的路口、街(巷)口等区域,东厢街(巷)口归属区域由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天心区、芙蓉区、市城管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三条 步行街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步行街管理和协调工作。步行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步行街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城管、卫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在步行街管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方针政策,及时反映步行街的经营和管理动态;
(二)制定和实施步行街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今后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结构布局、硬件建设、规范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和措施,促进步行街的提档升级,丰富步行街的业态,努力扩大街区消费,使步行街健康、有序发展;
(三)协调、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对步行街的公共秩序、市容卫生、治安交通、商业营运及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绿化亮化等实施综合管理,并对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讲评;
(四)组织和指导步行街范围内的商家、业主制定步行街经营公约,实行民主、自律管理,维护步行街商家和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