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47号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保证土地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土地出让前应处理好拆迁、环评以及文物勘探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土地出让后能按期开发建设。

  二、实行土地出让报告制。除江南八区按现有程序报批以外,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及高淳、溧水两县一次性出让土地(含工业用地)超过20公顷(300亩)的,一律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商品住宅用地单幅地块出让规模市本级原则上不超过20公顷,溧水、高淳两县不超过10公顷。

  三、加强地价管理。江宁、浦口、六合三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评估测算,并报市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四、加强土地用地性质管理。不得随意变更用地性质,各地、各企事业单位划拨的工业用地、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必须经规划调整、市政府批准方可对外招商洽谈。不得随意用自有土地以工业园、科技园等名义变相进行商业开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