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创业投资管理团队或受托管理顾问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南京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70%,且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总资产的20%。
第十二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以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第五章 跟进投资
第十四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或项目,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
第十五条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注册地主管部门的备案;
(二)跟进投资项目必须在南京市注册设立,且原则上限于设立5年内的未上市企业;
(三)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必须为现金出资。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且投资额原则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 投资程序
第十七条 材料准备
(一)参股投资需准备材料:
1、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方案;
2、创业投资公司投资发展规划;
3、主要合作方近几年管理业绩和成功案例,管理团队名单及资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履历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