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因素分析法:通过列举分析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公众评价法:对无法直接利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财务指标,并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置其他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确定的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即选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与评价对象的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
(二)经济性原则:即绩效评价指标的选定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资料、数据的获得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成本合理的基础上实施评价。
(三)可比性原则:即对具有相似目的的项目选定共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四)重要性原则:即对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绩效评价指标。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和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市公共项目绩评办对公共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的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安排公共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并试行考核奖惩机制和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公开机制。
第十五条 市公共项目绩评办出具的综合绩效评价报告,连同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意见和整改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公共项目,由市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责任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以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中优先考虑,重点支持;对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或绩效差劣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责任人,要进行通报,并在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中相应调减或者停止本级预算安排,追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绩效自评报告的,视同该项目未达到绩效目标,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相应调减或者停止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