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原则;
(二)真实性、科学性、规范性原则;
(三)注重时效的原则;
(四)多种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五)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六条 市本级成立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项目绩评办),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绩效评价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公共项目绩评办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包括财政公共项目支出事前确立绩效预期目标或编制绩效预算、事中和事后实施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运用等环节。
第八条 市财政安排的所有公共项目支出,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当编制项目绩效预期目标或绩效预算,对财政公共项目资金使用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可行性分析。项目绩效预期目标或绩效预算作为预算依据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汇总公共项目支出预算及绩效目标,报市公共项目绩评办。
第九条 绩效评价实施分为三个阶段,即: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自评、项目主管部门专项绩效评价、公共项目绩评办综合绩效评价。
(一)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自评
1、自评范围:凡市财政预算安排项目资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公共项目和市委、市政府及公共项目绩评办确定需要开展自评的其他项目,均需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2、自评要求:跨年度项目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期中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公共项目绩评办;在该跨年度项目全部完成后的一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公共项目绩评办。非跨年度项目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公共项目绩评办。
3、自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以及评价人员等。
(二)项目主管部门专项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