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09〕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
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的监督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财政资金资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09〕9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长发〔2008〕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公共项目支出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专项资金、国债资金、政府投资平台所筹集的资金等)投放于本市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农林水利、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公共领域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综合评价机构等单位,以项目预算或项目绩效预算为基础,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采用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自评、项目主管部门专项绩效评价以及综合评价机构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的预算、编制、执行、资金使用及结果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市委、市政府有关制度、发展规划及部门的职能、职责和绩效目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等。对于国家已制定中央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项目资金,按其管理办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