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0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及《
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376号)有关精神,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以下简称先行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先行用地的报批
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在国务院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报国土资源部办理先行用地批准手续;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在省政府的,由各市人民政府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先行用地批准手续。
二、先行用地的范围
省以上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军事国防等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省级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确定的项目,新增中央、省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单体工程,省政府确定的扩大内需项目,省批准的重大民生、生态环境工程,上述项目中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用地工程。
三、先行用地的规模
先行用地的规模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规模的10%。
四、先行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已立项批准(核准、备案);
2、已通过用地预审;
3、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或经过确认;
4、已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得农民同意;
5、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足额拨付到当地政府或国土部门有关资金帐户;
6、用地计划已得到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