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政府网站自编信息自行发布前和上传报送前必须严格履行审核程序,认真校对文字,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上传。送审前要准确完整填写《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送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并签发,并交本单位文秘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于每年度的一月上旬和七月上旬将前6个月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送市信息中心存档。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中审核人、发布人和发布时间等相关信息记录不完整的,在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调查取证时,视同该信息未经审核。
第十三条 各县、区对网站政务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检查办法自行制定和实施,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将不定期进行一到两次抽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程规定,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程规定,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信息严重失真并在较大范围内产生不良影响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
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
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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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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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网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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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意见
| 网站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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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三密”文件、材料和单位内部管理事项不准上网;上网应坚
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2、此表由本单位网站信息发布人员填写,经审批后,交文秘部
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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