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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规程的通知

  第十条 政府网站自编信息自行发布前和上传报送前必须严格履行审核程序,认真校对文字,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上传。送审前要准确完整填写《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送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并签发,并交本单位文秘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于每年度的一月上旬和七月上旬将前6个月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送市信息中心存档。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中审核人、发布人和发布时间等相关信息记录不完整的,在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调查取证时,视同该信息未经审核。
  第十三条 各县、区对网站政务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检查办法自行制定和实施,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将不定期进行一到两次抽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程规定,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程规定,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信息严重失真并在较大范围内产生不良影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
  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单位负责人意见

网站负责人意见

 

 

1、“三密”文件、材料和单位内部管理事项不准上网;上网应坚

  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2、此表由本单位网站信息发布人员填写,经审批后,交文秘部

  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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