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规程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州市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全市各级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宿州市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网站上网信息的审核、发布,加强网站内容监管,保证网站发布信息的质量及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信息是指在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网站、市直各部门网站,其信息审核发布参照本规程进行管理。
第四条 政府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发布市情介绍、政务信息、政策法规、政务公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信息、便民服务信息以及其他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六条 各级政府网站、部门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制度,分级管理,严格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政府网站要做到信息更新及时,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七条 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确定一名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并确定网站信息发布职责人。其他人员不得进行网站信息发布的任何操作。
第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中,市政府办公室提供的,由政府办相关科室审核把关;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报送的,由信息提供单位领导审定;网站采编的,由市信息中心领导审核。
第九条 各县区、各部门网站发布的信息和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并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