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妥善解决2008年12月31日前我省部分地区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未落实兑现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奖励补助对象
适用本意见的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一)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
(二)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
2.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意见,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二、关于奖励补助标准
(一)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按照2002年《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00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参照2002年
《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