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政府性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库资金在商业银行存款需要进行完全的国债质押。存款期限内,对质押国债的市值变化进行实时监测,并可根据国债市场的变化情况调整质押比例,确保质押足额。专户资金、社保类资金及其他资金向商业银行存放不需要质押,但要必须保证资金安全。
  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要建立政府公共性资金安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当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及内部控制出现问题时,随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收回政府性公共资金存款。
  四、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投放
  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支持在地金融机构发展,促进其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实现政、银、企三赢。
  (一)大力促进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壮大自身实力
  结合政府性公共资金存放管理,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存贷款规模,使本地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存款资金更多地投放于本市辖区内,促进金融机构在推动地方生产力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寻求增长点,壮大自身实力。继续完善担保与贴息一体化的信贷担保体系,逐步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减少银行贷款风险。
  (二)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引导作用,引导商业银行支持地方发展
  进一步转变理财思路,创新支持方式,通过财政贴息、担保、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在地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地的贷款投放,引导银行信贷资金向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倾斜,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财政和有关部门要为银企合作牵线搭桥,定期向各金融机构通报经济运行、结构调整和产业政策情况,及时发布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和成长型好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信息,多方面加大项目推介力度,引导信贷资金投放。
  (三)建立政府性公共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评价激励机制,发挥财政资源对银行信贷投入的激励功能
  通过政府性公共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资格招标办法,选取存款存放银行,逐步向市场化招标过渡。建立政府性公共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的评价激励机制,使政府性公共资金的存放,与商业银行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贡献、政府性资金收益率及提供的金融服务指标、安全保障指标等有效结合起来,通过动态调节资金在各银行的存放比例,促进金融机构缩小存贷差额,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结合《西安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市政办发〔2009〕20号),由市财政局商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银监局、金融办等部门制定《西安市政府性公共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评价激励暂行办法》。通过对总、分支机构在西安的各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运营状况、盈利能力、资信质量、风险控制、贷款投放量、贷款增量、存贷差率、授信额度、承诺存款利率、贷款政策优惠、对地方的贡献度、持有的国债资产以及内部管理和控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根据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结果,相应增加在各商业银行的存款。对商业银行的综合评定一年一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