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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政府性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放实施意见的通知

  将政府财政账户的所有资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经办机构管理的公共性基金(资金),各部门、各单位账户上沉淀的财政性资金,扣除保证日常支付需要的最低现金余额后,全部纳入财政统筹管理范围。具体包括:
  (一)国库现金。为财政部门存放在人民银行金库的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转移性收入等活期存款。
  (二)社会保障基金(资金)存款。包括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政专户存款,以及各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账户上滞留的社保类资金存款。
  (三)财政专户资金存款。指除社会保障基金(资金)专户外的其他所有财政专户资金存款。
  (四)各部门、各单位账户上沉淀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上滞留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存款。
  (五)住房公积金及维修资金。即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含风险准备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其他公共性资金和准公共性质的资金。
  三、统筹存放的方式
  为了给政府性公共资金财政统筹管理汇聚更多的资源,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账户管理体系和便捷高效的资金运行程序,并采取以下方式统筹资金:
  (一)建立用于政府性公共资金管理运行的账户-资金池账户,将原来分散的资金纳入管理,实现统一归集、指标总控、统一收付、统一调度、规范投放、总分核算。在政府性公共资金管理运行总账户建立的条件尚未具备之前,可分别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现金管理运行账户、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资金汇集账户以及其他公共性资金汇集账户,分别归集各大类账户中的闲置资金,并向商业银行存储或购买国债等。
  (二)加快国库集中支付、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步伐,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要求,扩大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范围,完善收入收缴程序,将各预算单位账户、各基金代征机构收入汇缴户及其他公共性资金收入过渡户上的滞留资金集中起来,实现统筹管理。
  (三)深入开展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工作,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和保证资金支付的情况下,逐步取消单位原有实有资金账户,由财政统一设立“预算单位资金财政代管专户”,将预算单位账户上滞留的各项政府性资金统一归集起来,做到统筹管理。
  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风险,根据财政部现行政策规定,政府性公共资金保值增值运作原则上使用稳健的金融工具。现阶段主要采取向商业银行存储(包括定期存款和协定存款等)和购买国债两种方式。国库现金、财政专户资金等短期性结余资金,主要采取向商业银行存储的方式;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基金类资金,除采取向商业银行存款外,还可以用于购买国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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