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考核考评实行量化计分制度,采用百分制。月度考核成绩平均值按80%计入季度考核,季度考核成绩平均值按50%计入半年度考核,半年度考核成绩平均值按50%计入年度总考核。
城市环境容貌秩序年度考核成绩纳入对各区、各开发区和市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综合考评范围,在目标责任制综合考评总成绩中占10分。
第十三条 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半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实行排名制。对月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考评部门备案;月度检查、季度检查、半年度检查成绩经审定后以专项检查通报形式予以全市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四条 考核考评按城六区、各开发区和市级部门分别进行。
对城六区、各开发区城市环境秩序日常管理情况的月度考核、季度考核以单向考评为主,半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取单向考核和市民代表考核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市级部门考核以半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为主,采取双向考核和市民代表考核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郊三区和市属四县的考核考评原则上以年度考核为主,参照城区考核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对在各类考核中连续两次排名城六区、各开发区前两名、市级有关部门前两名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可按比例奖励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对在当年季度考核中,两次排名城六区、各开发区、市级有关部门后一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并由行政效能监察机关对其分管领导进行提醒谈话。
第十七条 对在半年度考核中,两次位列城六区、各开发区、市级有关部门后一名的单位,由考评部门提出惩处意见,经市政府批准,给予经济处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相关领导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建立市区两级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政策方针和措施办法,协调督导各相关责任单位,不断完善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工作运行模式和补贴奖励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主动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