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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环境容貌秩序日常管理工作考核考评办法及工作标准的通知

  第十二条 考核考评实行量化计分制度,采用百分制。月度考核成绩平均值按80%计入季度考核,季度考核成绩平均值按50%计入半年度考核,半年度考核成绩平均值按50%计入年度总考核。
  城市环境容貌秩序年度考核成绩纳入对各区、各开发区和市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综合考评范围,在目标责任制综合考评总成绩中占10分。
  第十三条 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半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实行排名制。对月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将相关情况报考评部门备案;月度检查、季度检查、半年度检查成绩经审定后以专项检查通报形式予以全市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四条 考核考评按城六区、各开发区和市级部门分别进行。
  对城六区、各开发区城市环境秩序日常管理情况的月度考核、季度考核以单向考评为主,半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取单向考核和市民代表考核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市级部门考核以半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为主,采取双向考核和市民代表考核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郊三区和市属四县的考核考评原则上以年度考核为主,参照城区考核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对在各类考核中连续两次排名城六区、各开发区前两名、市级有关部门前两名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可按比例奖励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对在当年季度考核中,两次排名城六区、各开发区、市级有关部门后一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并由行政效能监察机关对其分管领导进行提醒谈话。
  第十七条 对在半年度考核中,两次位列城六区、各开发区、市级有关部门后一名的单位,由考评部门提出惩处意见,经市政府批准,给予经济处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相关领导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建立市区两级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政策方针和措施办法,协调督导各相关责任单位,不断完善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工作运行模式和补贴奖励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主动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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